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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津市环罚字〔2023〕117号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3-07-13 10:46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3117

邵东(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1252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338你经营的东丽区大点北路136号一建筑材料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东丽区大点北路136号一建筑材料堆场堆放有易产生扬尘的石粉及回渣土等,未进行密闭贮存,且未设置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据估算,易产生扬尘的石粉约为2000立方米,回填渣土约为1500立方米,共约3500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提供的《情况说明》、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418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2023420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342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3518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堆场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成。整改完成后对问题进行复盘、深刻反思,主要因为在平日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意识淡薄。

2.疫情当下,堆场生存环境艰难,勉强维持运行,经营开开停停、收入中断、已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大量裁员,场内仅剩负责人及其亲属留守经营,且还要支付房租、工资、利息等固定支出。

3.希望贵局能考虑到及时整改,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免于或者减免处罚。我堆场承诺在今后工作中加大培训力度,对场内环保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对员工环保知识进行不定时考核,坚决避免环境违法事件发生。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339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3421日的听证申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347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3518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意见》(20236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3619日)等证据为凭。

202375局负责人集体审议,结论意见:鉴于在视频影像中可视该物料堆场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说明该物料堆场负责人主观恶性较大,维持拟处罚决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可登录“信用中国(天津)”网站(https://credit.fzgg.tj.gov.cn/)信用服务-信用修复栏目自助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修复后你上述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公示。

注:此文书一式份,份归档,一份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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